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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妤嫺即私立○○幼兒園(幼兒園名稱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 、0000-000000A、0000-000000B(上3 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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