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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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