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宏通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昌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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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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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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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通報關│(空白)│華南商業│700160│11,199元 │107年 │FC9972764 │ │
│001 │有限公司│ │銀行高雄│096398│ │10月5日 │ │ │
│ │游昌恩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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