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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藍玉緣
代 理 人 陳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後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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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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