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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登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8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12月7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108年12月9日聲請除權判決未逾法定3個月聲請期限,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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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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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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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燁聯鋼鐵│登壽貿│兆豐商│205200│326,623元 │108年4│YU701899 3│ │
│1 │股份有限│易有限│業銀行│29416 │ │月15日│ │ │
│ │公司林義│公司 │高雄分│ │ │ │ │ │
│ │守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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