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保險,15,202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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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盈慈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70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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