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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家宥
相 對 人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二、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按所積欠勞方(即聲請人)之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總額共新臺幣252,876元,平均分為4期,請勞方自109年1月起,按期於每月17日下午5 時前至公司處領取現金,分期給付金額無法整除有餘數者,均併入第4 期給付完竣。
屆時若資方有一期未給付或給付不足額者,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二、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按所積欠勞方(即聲請人)之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總額共新臺幣252,876元,平均分為4期,請勞方自109年1月起,按期於每月17日下午5 時前至公司處領取現金,分期給付金額無法整除有餘數者,均併入第4 期給付完竣。
屆時若資方有一期未給付或給付不足額者,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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