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勞執,295,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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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鍾林玉雲
相 對 人 林輝雄即大千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經勞資雙方調解後,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7,000元,上開款項分8期給付,資方應於民國109年5月15日給付7,000元,109年6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7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8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9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10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11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12月30日給付10,000元,上述給付期日,勞方直接回資方住所領取現金,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

之調解內容,其中6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4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經勞資雙方調解後,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77,000元,上開款項分8期給付,資方應於109年5月15日給付7,000元,109年6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7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8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9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10月30日給付10,000元,109年11月30日給付新臺幣10,000元,109年12月30日給付10,000元,上述給付期日,勞方直接回資方住所領取現金,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

,並約定前述分期給付金額,相對人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未到期之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

然相對人於給付聲請人前2期款項各7,000元、10,000元,總計17,000元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依約其餘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則扣除相對人已履行部分,尚有60,000元未給付。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60,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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