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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陳志裕
相 對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 年7 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7 月23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 新臺幣177,687 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7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7月27日函暨同年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暨內頁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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