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勞執,306,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潘俊哲
相 對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點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09年7月23日依據勞資雙方確認之積欠金額統計表所載數額(按統計表記載積欠聲請人潘俊哲:109年6月薪資2萬6100元、109年7月薪資1萬440元、資遣費2萬7000元,合計6萬3540元),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帳戶內。」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資遣費部分,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7 月23日將109年6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6100元、109年7月薪資1萬440元、資遣費2萬7000元,合計6萬3540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薪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7 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經核無訛。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