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勞執,324,2020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鄭宇男
相 對 人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所載「…雙方和解金額與給付日期及金額,詳如附件(按附件記載相對人應於109年7月10日給付聲請人109年2月工資3萬4803元),資方(即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勞方(即鄭宇男)原發薪帳戶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部分,於民國109年5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年7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4803元,並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5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對帳單為證,經核無訛。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