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勞執,4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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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婉萍
相 對 人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 新臺幣94,623元,分4 期自109 年1 月17日起分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2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2月23日函暨該局同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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