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吳英萁
相 對 人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 新臺幣83,774元,分4 期自109 年1 月17日起分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2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2月23日函暨該局同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