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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5號
原 告 葉書哲
被 告 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科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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