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