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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祐賢
被 告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50元【短少工資19,000元+ 加班費708 元+ 提撥勞退1,142 元=20,8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
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 667 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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