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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張惠娟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李東吉
王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李東吉、王婷均無罪,而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109年3月4日具狀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敘明聲請於本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移送管轄之民事庭(見附民卷第7至11頁、第405頁、第407至410頁),經本院刑事庭於109年6月15日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872元【含醫療費用53,201元、不能工作損失338,927元、勞動能力減損1,955,164元、增加生活上需要32,58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計算式:53,201+338,927+1,955,164+32,580+1,000,000=3,379,8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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