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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張簡秀玉
相 對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
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 年計算;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期間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再依聲請人主張日薪新台幣(下同)14,00 元,以每月工作22日計算,月薪為3萬,800 元(1,400 ×22=3 萬,800),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 萬8,000 元(3 萬,800×60=184 萬8,000 ),聲明第2項請求勞工退休金80萬6,400 元,請求總額為265 萬4,400 元(184 萬8,000+ 80 萬6,400 =265 萬4,4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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