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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蔡琦瑛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6,622,96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然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44,425元(66637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22,212元(00000-00000 )。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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