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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俊忠間請求給付失業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28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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