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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鄭育臣
聲請人與相對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請求相對人註銷記大過之處分、退還扣減之工資及獎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精神賠償金10萬元及名譽損害賠償10萬元(見本院電話紀錄),其中聲明請求對人註銷記大過之處分、退還扣減之工資及獎金1 萬元,兩者訴訟利益同一,故聲明第1項不另計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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