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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崇蘭派出所,於同年11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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