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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翁麒盛
郭奇璋
吳重廣
姚凱中
莊明龍
林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應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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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麒盛 │168,346元 │ 2,655元 │ 8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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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奇璋 │155,524元 │ 2,490元 │ 8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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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重廣 │209,607元 │ 3,315元 │1,1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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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姚凱中 │614,894元 │10,080元 │3,360元 │
├──┼────┼──────┼──────┼─────┤
│5 │莊明龍 │450,741元 │ 7,440元 │2,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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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偉銘 │490,040元 │ 8,100元 │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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