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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周睿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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