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270,2020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黃元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