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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陳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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