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6378,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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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高鴻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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