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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樸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克修
○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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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972,628 │109年3月10日起│3.15% │自109年4月11日起至 │
│ │元 │至109年5月4日 │ │109年5月4日止,按上 │
│ │ │止 │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
│ │ │ │ │約金。 │
├──┼─────┼───────┼────┼──────────┤
│002 │3,958,906 │109年5月5日起 │3.15% │自109年5月5日起至109│
│ │元 │至清償日止 │ │年10月10日止,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另自 │
│ │ │ │ │109年10月1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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