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6828,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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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

債 權 人 勝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債 務 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案外人王宏智發支付命令,惟未釋明得向王宏智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僅於民國109年8月4日具狀陳稱王宏智借款係口頭約定,並未簽訂任何文件等語,仍未釋明上開補正事項,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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