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6831,2020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債 務 人 林晉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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