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17250,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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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添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陳添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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