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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債 務 人 洪健珽
債 務 人 洪國忠
一、債務人洪健珽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佰肆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洪健珽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國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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