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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52號
債 權 人 黃謝寶桂
債 務 人 李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年息,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利息部分之請求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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