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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呂子琦
債 務 人 呂金榮
債 務 人 鐘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子琦、呂金榮、鐘惠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6,72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呂子琦、呂金榮、鐘惠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25,83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呂子琦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呂金榮、鐘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6,72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5,83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㈥債權人於108年12月3日將上述86,722元轉列催收款。
㈦即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2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2月3日起至108年12月3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債權人於108年12月3日將上述125,838元轉列催收款。
㈨即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2月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2月3日起至109年2月1日止,按0.215%計算,自10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子琦、呂│自108年5月1日 │至108年12月2日│年息1.15% │
│ │86,722元 │金榮、鐘惠│起 │止 │ │
│ │ │玲 ├───────┼───────┼───────┤
│ │ │ │自108年12月3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 │呂子琦、呂│自108年7月1日 │108年12月2日止│年息1.15% │
│ │125,838元 │金榮、鐘惠│起 │ │ │
│ │ │玲 ├───────┼───────┼───────┤
│ │ │ │自108年12月3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子琦、呂│自108年6月2日 │至108年12月2日│年息0.115% │
│ │86,722元 │金榮、鐘惠│起 │止 │ │
│ │ │玲 ├───────┼───────┼───────┤
│ │ │ │自108年12月3日│至108年12月3日│年息0.215% │
│ │ │ │起 │止 │ │
│ │ │ ├───────┼───────┼───────┤
│ │ │ │自108年12月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 │呂子琦、呂│自108年8月2日 │至108年12月2日│年息0.115% │
│ │125,83 8元│金榮、鐘惠│起 │止 │ │
│ │ │玲 ├───────┼───────┼───────┤
│ │ │ │自108年12月3日│至109年2月1日 │年息0.215% │
│ │ │ │起 │止 │ │
│ │ │ ├───────┼───────┼───────┤
│ │ │ │自109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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