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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淑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合約書經債務人葉淑玲(簽約時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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