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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光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唐光漢自申請信用卡(VISA CARD:NO:4579-6604-8700-0147)使用至101年5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21,4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及到期日起算之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唐光漢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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