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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呂宜珊
債 務 人 陳峯
一、債務人呂宜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呂宜珊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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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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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144,657 │108年10月22日 │2.43% │自108年11月23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002 │1,031,141 │108年10月22日 │2.43% │自108年11月23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473,828元 │108年10月22日 │5.9% │自108年11月23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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