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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高雄巿三塊厝興德團即三鳳宮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昆霖、林有道、王明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表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固於109年2月15日具狀陳稱舉辦「太子童樂會」皆需經由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做成會議記錄,由債務人林有道、王明源二位負責督導此活動之辦理,於該活動結束後廠商請款時,債務人李昆霖無故拒不付款,故使債權人無法給付款項等語,惟尚難認足以釋明債務人李昆霖、林有道、王明源應負給付責任,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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