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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吳莉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偵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廖偵亦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沅洽企業有限公司,廖偵亦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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