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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宜楨(原名:黃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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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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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1,087元 │95年6月10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4.99%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38,405元 │95年6月10日起 │15% │自95年7月11日起,其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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