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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高雄巿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清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何(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葉順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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