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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薛麗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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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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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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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3,547元 │100年9月1日起 │14.2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47,871元 │100年9月1日起 │17.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3 │51,805元 │100年9月1日起 │14%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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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9,549元 │100年9月1日起 │20%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至清償日止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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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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