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006,202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江盈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