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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侯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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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012,485 │108年11月13日 │1.92% │自108年12月14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761,400元 │108年11月13日 │2.32% │自108年12月14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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