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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洪秋木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洪秋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以至聲請金額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僅為洪秋木(民國102年5月17日歿)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洪秋木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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