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122,2020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謝宜志

債 務 人 王軼梅


一、債務人謝宜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宜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軼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