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70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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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玉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玉濱於民國9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85,724元正未給付,其中25,789元為本金;

59,851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玉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65,034元正未給付,其中18,220元為消費款;

43,21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玉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5789元 │          │2月08日起   │            │算            │
├──┼────┼─────┼──────┼──────┼───────┤
│ 002│新臺幣  │許玉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220元 │          │2月08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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