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929,2020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睿荃

債 務 人 魏佳慈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世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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