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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蔣妙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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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62,609元 │94年9月20日起 │18% │無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57,468元 │94年7月11日起 │12.88%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至清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21,068元 │94年12月19日起│20% │按月以新台幣150元計 │
│ │ │至104年8月31日│ │算之違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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