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廷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三、相對人吳廷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陳威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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